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水利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办水总〔2016〕13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作为山东省水利厅鲁水建字〔2015〕3 号文发布的《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费用构成
(一)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材料价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原税金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入间接费,计入企业管理费内。
(二)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材料价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三)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一)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材料运到工地仓库价格的 2.75%计算。
材料预算价格基价按表1 调整。
表1 材料预算价格基价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基价(元) |
1 |
水 泥 |
t |
260 |
2 |
钢 筋 |
t |
2600 |
3 |
柴 油 |
t |
3000 |
4 |
汽 油 |
t |
3100 |
5 |
炸 药 |
t |
6000 |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班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班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 1.15 调整系数,修理费除以 1.11 调整系数,安拆费不变。
5.砂石料单价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 70 元/m3 不变。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基价 260元/m3 不变。
7.未计价(装置性)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装置性)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二)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三)间接费
按表 2 标准调整。
表2 间接费费率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算基础 |
费率(%) |
1 |
土石方工程 |
直接费 |
10.5 |
2 |
砌筑工程 |
直接费 |
13.5 |
3 |
模板及混凝土工程 |
直接费 |
11.5 |
4 |
钻孔灌浆及锚固工程 |
直接费 |
10.5 |
5 |
疏浚工程 |
直接费 |
9.5 |
6 |
绿化工程 |
直接费 |
9.5 |
7 |
管道工程 |
直接费 |
13 |
8 |
其他工程 |
直接费 |
10.5 |
9 |
设备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70 |
(四)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五)税金
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为 11%。
(六)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作调整。
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零星材料费费率不作调整。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 1.03 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 1.10 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 1.17 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
三、概(估)算编制
编制设计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应采用发布的不含税信息价格或市场调研的不含税价格。过渡阶段采用含税价格编制设计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可以采用将含税价格除以调整系数的方式调整为不含税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一)材料原价
1.主要材料除以 1.17 的调整系数。主要材料指水泥、钢筋、柴油、汽油、炸药、木材、引水管道、安装工程的电缆、轨道、钢板等未计价(装置性)材料以及其他占工程投资比例高的材料。
2.次要材料除以 1.03 的调整系数。
3.购买的砂石料、土料暂按除以 1.02 的调整系数。
4.商品混凝土除以 1.03 的调整系数。
(二)运杂费
鉴于我省现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所采用的运杂费标准大多采用 1992 年以前标准,运杂费不再进行调整。但部分由材料供应厂家提供的运杂费标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调整:按金额标准计算的运杂费除以 1.03 的调整系数,按费率计算运杂费时费率乘以 1.10 的调整系数。
山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28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