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

2019-06-06

鲁水建函字〔2019〕33 号

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现将《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鲁水建字〔2016〕5号)中的增值税计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3调整系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09调整系数。

二、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税金税率为9%。

三、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3调整系数。

四、编制概、估、预算文件时,材料价格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主要材料适用税率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方法暂不调整。

2019 年 4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事项按以上计算标准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19年5月30日